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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5-04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年一次,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选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审批表》(见附表),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会,民主讨论,产生初选名单,上报所在系审核确定推荐名单,系张榜公示一周后,报学生工作处。

(二)经学生工作处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一周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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