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长银发〔2016〕15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6〕39号)
二、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一)不论创业者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户口是否在湘潭辖区,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且创业场所在湘潭辖区,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专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用途
(一)个人申请创业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家庭无商业银行贷款记录(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购车贷款除外);
5、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反担保;
6、原则上应该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作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自主创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贷款额度
个人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可申请10-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六、贷款利率及贴息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合伙经营贷款,其经营项目为微利项目,即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七、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本,先按期自负利息,财政部门按季度补贴利息。
八、反担保人条件
申请创业贷款的个人在担保中心同意为其贷款给予担保的前提下,还须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取第三方保证人的形式。申请人应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和收入证明。反担保人应为在职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为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反担保金额每人不超过五万元,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十万元,且同一保证人不能同时为两名(含两名)以上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九、放贷金融机构
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分行、中国银行湘潭分行
十、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按创业所在地办理。市区范围内(含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的创业者,可以选择到相应辖区人社部门办理,也可以选择到湘潭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办理,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创业者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地址:
湘潭市芙蓉中路15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0731-58529924、0731-55565215。